第十六条

有效

每一选民所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职数。选民不得委托他人提名。

每一选民不得提名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同一选民提名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的,该提名无效。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