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第十八条有效正式候选人不愿接受提名的,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确认并公告。正式候选人名额不足的,应当在原投票提名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补足并公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