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公共门厅、楼道、楼梯间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
(二)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