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湿地的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