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相关要求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对湿地类型、分布、面积、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情况等进行调查,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调查结果纳入全市湿地资源数据库。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