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第十条有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相关要求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对湿地类型、分布、面积、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情况等进行调查,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调查结果纳入全市湿地资源数据库。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