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教育部门应当推动湿地自然教育融入学校教育内容。鼓励学校和湿地公园共建湿地学校,通过现场教学、体验教学、实践教学等方式,开展与湿地自然教育相关的教学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湿地保护意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