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或者举报、投诉,受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举报、投诉人保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的方式、流程和办理时限。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