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或者举报、投诉,受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举报、投诉人保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的方式、流程和办理时限。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