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劝阻其工作或者营业场所内的不文明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取证。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