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应当依照各自职能职责,采取下列措施,建设文明单位:(一)完善单位规章制度,科学、民主、规范管理;(二)规范服务行为,制定服务标准,公开服务承诺,提高文明服务水平;(三)规范经营行为,诚信守约;(四)培育健康向上的单位文化,教育职工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言行举止文明;(五)组织开展公益活动,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