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设文明村镇:

(一)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指导村(居)民会议制定(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提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能力;

(二)开展文明乡风教育,治理陈规陋习,妥善化解民间纠纷;

(三)完善水、电、路、通信和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开展村镇环境综合整治,保护村镇自然、历史、人文风貌;

(四)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传承和保护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丰富农村群众文化生活。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