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应当依照各自职能职责,采取下列措施,建设文明单位:

(一)完善单位规章制度,科学、民主、规范管理;

(二)规范服务行为,制定服务标准,公开服务承诺,提高文明服务水平;

(三)规范经营行为,诚信守约;

(四)培育健康向上的单位文化,教育职工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言行举止文明;

(五)组织开展公益活动,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