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第三十五条有效活佛转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寻访、认定活佛转世灵童。未取得藏传佛教活佛证的,不得以活佛身份从事佛事活动。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