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需在自治州内跨县(市)开展佛事活动或者进修学经的,应当经所在地和前往地藏传佛教团体同意后,分别报两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省或州开展佛事活动或者进修学经的,应当经所在地和前往地省或州藏传佛教团体同意,并报省或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经批准在异地开展佛事活动和进修学经的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由其所在活动场所民管会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在地藏传佛教团体。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