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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

第三十六条

有效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本活动场所赤巴、堪布、经师等主要教职的,由民管会提出意见,经所在地藏传佛教团体同意后,报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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