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第三十六条有效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本活动场所赤巴、堪布、经师等主要教职的,由民管会提出意见,经所在地藏传佛教团体同意后,报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