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老年教育的名义从事违法活动。

禁止在老年教育活动中从事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骗取财物;

(二)实施传销、变相传销或者非法集资等行为;

(三)以养生、保健、投资、收藏等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

(四)无正当理由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五)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