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建筑垃圾消纳场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就近消纳、便于综合利用的原则统一设置,向社会公布,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统一监管、调剂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

Local Regulations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