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政府投资建设市政设施的,应当根据市政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实施。社会投资建设市政设施的,应当符合市政设施建设规划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按程序批准后实施,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的监督。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并按照规划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与市政设施相衔接。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