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建立可持续市政设施建设运行资金投入机制,将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政设施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投资建设。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城市市政设施。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