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禁止占用城市主干路作为集贸市场或者其他经营场所。严格控制临时占用城市次干路、支路和街巷作为集贸市场或者其他经营场所。确需临时占用城市次干路、支路和街巷作为集贸市场或者其他经营场所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作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