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禁止占用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作为机动车停车场(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根据实际在其他城市道路上施划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侵占公共人行道等城市道路作为停车场(位)和其他用途。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人行道的,应当符合公共人行道有效通行宽度等有关规范和标准,不得影响行人通行,不得挤占盲道。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加强对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及时发现处理违法占用行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占用城市道路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