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挖掘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完成修复。挖掘道路路面修复竣工后,由挖掘单位或者个人组织验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参与验收。修复质量不合格,或者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或者保修。施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约定返修、保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其立即整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恢复。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