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建设规划和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下一年度的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于当年十二月底前拟定,次年三月底前下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