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建设规划和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下一年度的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于当年十二月底前拟定,次年三月底前下达。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