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供电、燃气、供水、排水、通信、消防、有线电视、公共交通、园林绿地、环境卫生等依附于市政设施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行业(专业)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权属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含掘路计划),关联性较强的可以合并编制。

权属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含掘路计划)应当于当年四月底前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及行业(专业)部门组织会商并按照职责分工统筹安排,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