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二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充分利用家长委员会、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渠道,加强与学校、教师的交流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配合学校及教师教育或者纠正未成年人在校不当行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