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营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培育、引导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的父母对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应当履行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