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三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并给予相应的教育引导;接到有关单位关于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的通知后,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分析原因,积极配合专业机构采取干预措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