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建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承包人、承租人、受托人依照法律、法规和约定,对其使用或者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不得损坏、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得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燃气管线等。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