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使用或者管理的,共用各方依法对自己使用或者管理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共用各方应当明确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