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第十八条有效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信线路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有关单位拆除、迁移公共消防设施,应当提前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并按照要求及时补建公共消防设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消防车通道或者设置障碍。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