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通信业务经营单位应当为消防通信建设和维护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确保消防通信畅通。

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保障消防无线电通信专用频率使用需求,加强无线电监测保护,协调处理专用频率受到的干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消防无线电通信专用频率。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