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规范第四十三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划定临时设摊经营的区域,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在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内摆摊设点的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规定的地点、时段、范围经营;(二)按照规定配备经营设施和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摆放有序;(三)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物和污水,保持经营区域清洁。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