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

临街建筑物的门窗、阳(阴)台、屋顶保持整洁、美观。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