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区域内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管理,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农村个人自宰自食家畜家禽、城镇个人自宰自食家禽的除外。

村(居)民自宰自食畜禽的,应当对宰杀形成的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