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规范第三十七条有效禁止在城市排水设施及其安全区划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一)堵塞、损坏排水设施;(二)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三)向排水明渠、检查井、雨水井排放腐蚀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和废渣;(四)倾倒垃圾、渣土、餐饮油污及其他杂物;(五)修建妨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和影响其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