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规范第三十八条有效禁止在城市河道管理区区划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一)违法采砂、采石;(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弃置物体或者种植林木以及高秆作物等阻碍行洪的;(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