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禁止在城市河道管理区区划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违法采砂、采石;

(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弃置物体或者种植林木以及高秆作物等阻碍行洪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