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禁止在城市排水设施及其安全区划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堵塞、损坏排水设施;

(二)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向排水明渠、检查井、雨水井排放腐蚀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和废渣;

(四)倾倒垃圾、渣土、餐饮油污及其他杂物;

(五)修建妨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和影响其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