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安全乘车和安全应急知识宣传工作,普及公共客运安全应急知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安全乘车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安全、文明乘车公益宣传,普及安全防范知识。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