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应急能力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联合开展城市公共交通应急处置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