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安全乘车和安全应急知识宣传工作,普及公共客运安全应急知识。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安全乘车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安全、文明乘车公益宣传,普及安全防范知识。

Local Regulations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