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