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继续教育经费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发展继续教育事业;
(二)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取继续教育经费;
(三)个人参加超过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按照与本单位就继续教育相关事宜签订的书面协议承担所需费用。
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或科研课题研究的继续教育费用,依据有关规定在管理费用或者项目资金中列支。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继续教育事业。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