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四十三条有效公共图书馆应当定期将服务情况、年度报告等重要事项和信息向社会公开。年度报告包括阅读推广活动、资源利用效率、公众评价等内容。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评价反馈机制,在馆舍显著位置设立意见箱或者意见簿,公开投诉监督电话,开设网上投诉通道,听取读者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