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十一条有效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位于人口相对集中、环境相对安静、交通便利的区域。馆舍选址、设计方案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