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需求和人口分布状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覆盖城乡、便捷实用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至少设立一个公共图书馆,乡镇(街道)可以根据实际因地制宜设立公共图书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图书室,服务城乡居民。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