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监察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应当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