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原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认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作为林木良种推广、销售。

引种备案的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由原备案机关发布撤销引种备案公告,停止作为林木良种推广、销售。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