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Chapter 2 农产品产地和生产安全Article 16In force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二)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三)使用农药捕捞、捕猎农产品;(四)屠宰、捕捞、收割、采摘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五)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生产特定农产品;(六)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5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