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产品:

(一)国家明令淘汰的;

(二)假冒他人品牌、厂名、厂址的;

(三)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或者不符合产品标准的;

(四)依法必须进行认证而未经认证的;

(五)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许可证的;

(六)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其他农业机械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