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市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十一项、第十四项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消除污染,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